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玥袗即翁佳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瑰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05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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