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547號
TCEV,108,中簡,3547,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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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5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廖述俞 
      廖黃素匙
      廖述煙 
      廖渝荃 

      廖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該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 、第3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原僅列被告 廖述俞廖黃素匙為被告,並聲明:「一、被告廖述俞、廖 黃素匙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訴外人廖繼信遺產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債權行為及被告廖黃素匙附表編號1-3所 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廖 黃素匙應將上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嗣因 被繼承人廖繼信之繼承人除被告廖述俞廖黃素匙外,尚有 廖述煙廖渝荃廖淑暖,原告乃於109年1月10日追加廖述 煙、廖渝荃廖淑暖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一、被告廖 述俞、廖黃素匙廖述煙廖渝荃廖淑暖就附表編號1-3 所示之訴外人廖繼信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債權 行為及被告廖黃素匙附表編號1-3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廖黃素匙應將上開不動產 ,登記日期102年1月3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經核原告所為追加被告及變更聲 明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



定之訴訟標的,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亦係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述俞前向原告申辦現金卡等使用,詎 料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原告催討,未獲清償,迄今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99,422元及利息未償。而被告廖述俞之父廖繼信 遺有遺產,被告廖述俞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為繼 承人,被告廖述俞為避免繼承之遺產遭原告追索,遂與其餘 繼承人即本件其餘被告協議,由部分繼承人就所繼不動產為 繼承登記,被告廖述俞則不為登記。被告廖述俞放棄登記為 所有權人,等同無償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法 院撤銷該無償行為及塗銷繼承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廖述俞廖黃素匙廖述煙廖渝荃廖淑暖就附表 編號1-3所示之訴外人廖繼信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 表示債權行為及被告廖黃素匙附表編號1-3所示之不動產所 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廖黃素匙應將 上開不動產,登記日期102年1月3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 塗銷。(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 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 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 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3號判決、95年 度臺上字第1637號意旨參照);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 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 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 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 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 98年度臺上字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整個遺產為 公同共有,既應一體為分割,自不容許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一 部撤銷,而就未撤銷之其他遺產仍維持公同共有,此為繼承 性質所不許。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被繼承人 之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僅訴請就廖繼信所留遺產之一 部分即附表編號1-3所示不動產為撤銷,未以被繼承人之全 部遺產列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之聲明自於法不合。次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



屯稽徵所已於108年12月18日就廖繼信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免稅證明書影本回函本院,其上載明廖繼信之遺產如附表 編號1-3外,尚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建物,本院於108年12月 23日收受,有該等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6頁), 而原告於109年1月10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一)追加被告、 變更聲明,並請求本院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回覆 後、通知其閱卷,本院乃於同日發函通知原告閱卷,並請其 於閱後7日內具狀陳報最後之訴之聲明,惟原告於109年2月3 日閱卷後,迄今逾期未補正,有上開原告民事準備書狀(一 )、本院109年1月10日函文、送達證書、民事聲請閱卷狀, 及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閱卷簽名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24 、37-1、38、43頁)。準此,原告起訴未以本件被繼承人之 所有遺產為撤銷分割協議之對象,原告之聲明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是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逕以 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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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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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面積74.2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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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12 │面積250.31平方公尺 │
├──┼────┼──────────────────┼─────┼──────────┤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面積102.8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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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五福里五福路 │全部 │ │




│ │ │468巷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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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