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431號
TCEV,108,中簡,3431,2020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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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惠煜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宗岦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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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