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756號
TCEV,108,中小,5756,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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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盈利即沈利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57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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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