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653號
TCEV,108,中小,5653,20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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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姿伶即百翔便當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群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1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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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