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姿伶即百翔便當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群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1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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