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受處分人即
聲明異議人 劉文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民國108年12月1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書而
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8年12月23日中市警五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即被處分人劉文夏(下稱聲明異議 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 行為,處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罰鍰。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12日凌晨1時10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
㈢行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 物。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被查獲時並未參與賭博,在 場只是夥同友人康世正等三人去找蔡政峯閒聊,此有現場繪 製人員位置圖及照為憑,況蔡政峯於警詢時證稱「聲明異議 人為我的朋友,他們並沒有參與賭博」,另在場之友人康世 正及陳姓女友(未受處分)亦能證明聲明異議人未參與賭博 ,聲明異議人不服原處分,為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 處分。
二、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 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非公共場所 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三、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外 。經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否認有參與賭博情事,並以上 揭情詞置辯。惟蔡政峯之警詢調查筆錄供稱其被查獲時正在 參與賭博,現場除認識王國仲外,另認識黃恆文、康世正及 其女友陳祉羽等人(本院卷第55頁至第59頁);另康世正於 警詢時僅稱其帶女友陳祉羽進入該賭場,其進入時有看到蔡 政峯及聲明異議人在牌桌上賭博(本院卷第99頁第4、5行)
等語;又聲明異議人被查獲時係在賭桌上,其位置在賭場負 責人王國仲旁之位置編號6,有現場圖(本院卷第105頁)在 卷可憑,並核與現場照片所示(本院卷第107頁)相符,再 觀以附卷之現場照片呈現聲明異議人其前方有天九牌賭具等 情以觀,足認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時其為賭客,並有在場參 與賭博之事實明確,聲明異議人於警詢及聲明異議意旨所辯 ,顯屬無稽之談,不足採信。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所調 查之事證,以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 之行為,處以罰鍰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明異 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