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9年度,48號
CPEV,109,竹東簡調,48,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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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相 對 人 呂芳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恐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3項及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爰依民 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聲請調解。然聲請人聲請 狀並未載明應為之聲明(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 ),及未表明與相對人有何爭議之情形,顯然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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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