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9年度,10號
CPEV,109,竹東簡,10,202002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范姜璟德
      范姜張金鳳

      范姜玉珍

      范姜正檀
      范姜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 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 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 條第1、4項固亦定有明文。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 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 滅。民法第245條亦有明文。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 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24 5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 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 由而延長。(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12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范姜璟德前向原告申請借款暨請領 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5 ,364元及利息未清償,並經原告取得本院108年度竹東小字 第26號民事判決在案。而被告范姜璟德之父范姜森雄死亡後 ,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范姜璟德、范姜 張金鳳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均未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是范姜森雄之遺產依法應由被告等共同繼承。詎被



范姜璟德為免遭原告追索債務,竟與被告姜張金鳳、范姜 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將系 爭如附表所示遺產,分歸由被告范姜金鳳所有,並於106年4 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而被告 范姜璟德並無任一不動產所有權,且未取得任何財產,故上 開行為乃有害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范姜璟德范姜張金鳳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就附表所示遺 產於106年4月10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4 月2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范 姜金鳳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三、查被告等就附表所示遺產確係於106年4月10日為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並於106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完 成不動產部分之移轉登記,已據原告陳明,並有系爭不動產 登記地類謄本暨異動索引、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90號民 事簡易判決可證,已堪可認定。惟原告於107年1月30日即以 被告等之被繼承人范姜森雄於106年間死亡,被告等之被繼 承人范姜森雄之遺產已為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按於106年4 月2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但未見被告范姜璟德之登記紀 錄為由,並提出如附表編號2之不動產登記資料,而向本院 查詢被繼承人范姜森雄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陳報遺產清冊,嗣經本院函覆確有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原告遂向本院聲請閱卷,而於107年4月12日閱卷陳報遺產 清冊事件,此有本院調取之本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55號聲 請查詢案件、106年度司繼字第319號陳報遺產清冊案卷在卷 可稽,足見原告於107年1月30日之前已知悉被告等已就被繼 承人范姜森雄所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並於 106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完成不動產部分之移轉 登記,且至遲於107年4月12日即已知悉被告等之被繼承人范 姜森雄所遺之全部遺產。據此,原告於109年1月9日始依民 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有原告起訴狀本院 收狀日期戳章可稽,顯然已逾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 使之法定除斥期間,已不得再訴請撤銷該債權行為及物權行 為,自亦不得請求受益人即被告范姜金鳳就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回復原狀(即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 上即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編號│遺產 │權利範圍或數量 │
├──┼────────────────────┼─────────┤
│一 │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二 │新竹縣○○鎮○○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全部 │
│ │:新竹縣○○鎮○○街000號) │ │
├──┼────────────────────┼─────────┤
│三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 │100股(10,000元) │
├──┼────────────────────┼─────────┤
│四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香山分社存款 │305元 │
├──┼────────────────────┼─────────┤
│五 │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9,710元 │
├──┼────────────────────┼─────────┤
│六 │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957元 │
├──┼────────────────────┼─────────┤
│七 │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款 │2,051元 │
├──┼────────────────────┼─────────┤
│八 │台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1元 │
├──┼────────────────────┼─────────┤
│九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 │1部 │
└──┴────────────────────┴─────────┘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