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66號原 告 陳昇筠 訴訟代理人 楊清華 被 告 游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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