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榮理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壹、具狀陳報下列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欲追加下列人等為被
告,請按追加後之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與被告人
數相同之繕本到院。
一、莊阿城之繼承人:莊春華、莊春榮、莊嫦娥、莊庚妹、莊新
妹。
二、莊陳戌妹(原名陳戌妹、莊戌妹)之繼承人:曾年冬、范坤
煌、范坤財、張范梅妹、范永發。
三、姜范秀英(原名曾秀英)之繼承人:姜建榮、姜美鳳、姜美
蘭。
四、莊阿番之繼承人:莊榮謙、莊榮欽、莊慧圓、莊圓瑞。
五、林德煥(原名莊德煥)之繼承人:林范秋梅、莊玉蟬、莊玉
珠、林玉琴。
六、林榮標之繼承人:林思宇、林梓芸、謝青芬。
七、莊阿丁之繼承人:莊德意、陳彭兔妹即莊兔妹。
八、蕭莊英妹之繼承人:蕭清政、蕭玉珍。
九、范莊鳳妹(原名姜鳳妹、莊鳳妹)之繼承人范添丁、范添隆
、范秀麟、范秀芝。
十、范添財之繼承人:劉美娟(原名陳美娟)、范瑋庭、范瑋銘
、范毓君。
十一、莊阿興之繼承人:莊永昌、莊秀雲。
十二、莊文章之繼承人:莊張銀英、莊永新、莊永生、莊永有、
陳莊秀景、莊秀奈。
十三、莊阿統之繼承人:莊文清、莊錢妹、莊銀妹。
十四、莊秀玲之繼承人:許志祥、尤新福、尤水龍、尤淑媛。
十五、莊文珍之繼承人:莊官三妹、莊義鋒、莊義忠、莊義鎮、
莊瑞櫻。
十六、莊瑞娥之繼承人:涂佳宏、涂紜斐。
十七、莊阿梅之繼承人:莊益銨、莊竣凱。
十八、莊文通之繼承人:莊賢仁、莊賢達、莊賢蘊、莊賢本。
十九、莊富山之繼承人:莊德州、莊國雄、莊文輝、莊德坤、鄭
莊月香、莊錦蓮、楊莊菊妹。
二十、彭泉鎔之繼承人:馬彭月桂。
二十一、彭霖福之繼承人:彭梅妹、彭玉梅。
二十二、彭錦榮之繼承人:彭樹銘、彭木堂、彭偉秀、彭月嫦、
彭秋桂。
二十三、彭莊帶妹之繼承人:彭美鳳、龍桂松、龍寶蓮、龍寶珍
、龍欣慧。
二十四、葉護馗之繼承人:葉黎瑞玉、葉志明、葉志鴻。
二十五、葉彭成妹之繼承人:李葉蓮英、陳葉春李、葉菊梅。
二十六、劉彭庚妹(原名賴庚妹、彭庚妹)之繼承人:劉生男、
劉忠慶、劉宗烘、劉容瑄、劉宗國、張鴻毅、張鈺淩、
張鈺鳳、涂劉桂琴、劉碧玲。
二十七、劉莊定妹之繼承人:莊木旺。
二十八、莊阿來之繼承人:莊奕誠。
二十九、莊彭玉妹之繼承人:曾達仁、曾月虹。
三十、莊阿亮之繼承人:莊國權、莊國勳、楊莊九妹、莊秀燕。
三十一、莊阿珍之繼承人:莊國政、莊國鈿、莊國男、莊羽晴。
三十二、莊國樑之繼承人:莊蕭麗香、莊天祥、莊天炫。
三十三、莊阿壽之繼承人:莊國春、莊國銘、莊月嫦、莊錦蓮、
莊月櫻。
三十四、莊阿潭之繼承人:莊鄒月蘭、莊國棟、莊國秀、王莊惠
琴、莊彩岭、莊惠玉、莊惠桂。
三十五、王莊炳妹之繼承人:王君毅、王君茹、王春明、王賢明
、林王美寶、王美雲。
三十六、莊慶安之繼承人:莊綢妹。
三十七、莊慶祥之繼承人:莊應宏、趙莊月桂。
三十八、莊菊妹之繼承人:林錦生、林清圓、林清茶、黃聖賢、
黃聖德、黃玉桂、黃玉丹、黃玉明、栢明宇、栢沛怡、
栢可力、林清蓮。
三十九、莊桃妹之繼承人:郭賢良、郭賢雲、郭桂英。
四十、朱莊勤妹之繼承人:朱發剛、朱發金、朱黃錦、朱銀杏、
朱翊潔、朱銀惠。
四十一、莊傳和之繼承人:莊阿文、莊文雄、莊廷漢、莊金火、
林莊嬌妹、李莊嬌妹、莊蘭香、邱莊滿妹。
四十二、莊阿松之繼承人:莊蕭龍妹、莊瑩貴、莊榮貴、莊源貴
、莊永貴、莊錦貴、莊美鈴。
四十三、莊阿茂之繼承人:莊誌豪、莊世榮、莊世忠、謝莊瑞珠
、黃莊春珠。
貳、其他應補正事項:
一、曾吉松已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
1050號拋棄繼承案件可查,如認曾吉松非繼承人請具狀撤回
。
二、請查明陳雪梅(即王嘉明之配偶)是否為繼承人,如無代位
繼承權而不應列為被告,請具狀撤回。
三、就朱莊勤妹之繼承人朱發剛、朱發金、朱黃錦、朱銀杏、朱
翊潔、朱銀惠是否聲明渠等承受訴訟,如欲聲明渠等承受訴
訟,請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繕本到院。
四、莊素瑩已拋棄繼承,有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529 號拋棄繼
承案件可查,如認莊素瑩非繼承人請具狀撤回。
五、莊阿發為戶主身分:㈠其女兒黃莊四妹依法是否有繼承權,
如認其無繼承權,則其繼承人黃金芳、黃俊波、黃彩棠、黃
煥棠、黃紅連、劉國雄、劉基焱、劉士銘、劉春萍、黃雪琴
、黃文欣等人則不應列為被告;㈡其養女張莊冬妹是否有繼
承權,如認其無繼承權,則其繼承人張阿義、陳張賢妹等人
則不應列為被告。如認上開人等非被告,請具狀撤回。
六、請查報莊阿水之次女莊阿妹(母:鍾石妹)與莊阿水之四女
莊蘭妹是否為同一人?
七、如認莊榮理非本件被告請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