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9年度,65號
CPEM,109,竹北簡,65,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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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威力彩簽注單壹張、大樂透簽注單壹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玉容(松)」之成年女子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 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單一包括犯意聯絡,由陳明中自民 國108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 經營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彩券行之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經營地下簽賭站,接受不特定人親自前往上開彩卷行或 以手機LINE通訊之方式簽賭,其賭博方式係核對香港「六合 彩」或臺灣「大樂透」、 「今彩539」開獎號碼作為中獎依 據,分為「二星」(即簽注2個號碼)及「三星」(即簽注3 個號碼)2種;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 如簽中「二 星」、「三星」者,分別可得彩金5,600元、5萬6,000元 , 未簽中者如未簽中,賭資則歸「玉容(松)」所有,陳明中則 於每注抽取5元之報酬以牟利。陳明中經營期間從中牟利共2 萬元。嗣於108年12月26日15時47分許, 為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而查獲,並扣得行動電話1支、威力彩大樂透簽注 單各1張,因而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明中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手機LINE翻拍照片在卷可稽,並有 行動電話、威力彩大樂透簽注單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 ,



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 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 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 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業於1 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 修法僅將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即將銀元改為新臺幣,無須 再經換算),而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即 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依裁判時法之規定判決。(二)核被告陳明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 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同條後段之 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記載被告本案所為 亦構成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惟既已於犯罪事實欄中記 載被告提供其所經營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彩券行之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地下簽賭站,接受不特定人親自前 往上開彩卷行或以手機LINE通訊之方式簽賭犯罪事實,堪認 此部分應屬法條漏載,爰逕予以補充更正。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自108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12月26日為警查獲止,於密切接近之期間,先後多次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不特定賭客對賭之行為,本 質上即均含有反覆實施性質,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各僅成立集 合犯之包括一罪。
(五)被告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玉容(松)」之成年女子 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六)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
(七)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賭博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足徵素行非善,竟再度經營地下簽賭站, 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經營賭博



之規模程度及經營時日不久,所獲利益非鉅,侵害之法益尚 非嚴重,,並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專科畢業之教育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諭知:
(一)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威力彩大樂透簽注單各1張,為被告 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明在卷 (偵卷第4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經營地下簽賭站獲利2萬元乙節,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 偵字卷第11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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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