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號
KMDV,109,司促,72,20200208,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銘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8,209元,及其中8,109元自民國108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1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延滯第一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收取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