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號
KMDV,109,司促,64,202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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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金便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6,9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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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便利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