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薛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肆萬伍仟貳佰
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國慶於民國93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
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1,149,799元未給付,(其中306,445
元為本金、843,35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薛國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2,195,413元未給付,其中
617,508元為消費款、1,576,70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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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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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薛國慶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17,508元 │ │月25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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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薛國慶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6,445元 │ │月25日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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