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盧佩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04,38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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