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號
KMDV,109,司促,16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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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債 權 人 李進興即盈典裝璜工程行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㈠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貳拾肆萬零伍佰
  伍拾元,及自107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㈢貳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107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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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