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1號
KMDV,109,司促,161,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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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郁宸(原名林碧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0,869元,及其中60,015元自民國96年5月1
  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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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