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郁宸(原名林碧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0,869元,及其中60,015元自民國96年5月1
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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