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庭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139元,及其中
本金82,592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庭蜜於民國100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03,13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
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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