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號
KMDV,109,司促,11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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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庭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139元,及其中
  本金82,592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庭蜜於民國100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03,13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
  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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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