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應超
被 告 周以炎
被 告 李智祥
被 告 李文琦
被 告 李于泉
被 告 林榮強
被 告 林福基
被 告 蔡億泉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應超、周以炎、李智祥、李文琦、李于泉、林榮 強、林福基、蔡億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