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蔡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泓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提出:①被告翔銓交通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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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被告陳子泓之最新戶籍謄本。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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