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救字,109年度,1號
CCEV,109,潮救,1,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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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 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 1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追加之訴,係基於職業災害後遭雇主終止勞 動契約而生之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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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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