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羅欽宇即姜智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姜綢妹已於民國97年9月16日死亡 ,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即原債務人之繼承 人,遂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 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 證明書、原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 為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乙 紙為證,故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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