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599號
CCEV,108,潮簡,599,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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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春陽等間請求退還押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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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