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4 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3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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