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471號
CCEV,108,潮簡,471,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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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原   告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傅曼即蔡怡婷



被   告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傅曼有盜刷信用卡之行為,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新臺幣(下同)36萬361 元,因被告傅曼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而由本院通知原告預納提解費用 1,200 元,嗣因被告傅曼具狀表示願賠償原告所受損失,請鈞院勿 提解其到庭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則本件原告雖已預納 提解費用,然本件並未提解被告傅曼到庭而無提解費用之支 出,是原告預納之1,200 元核屬溢繳,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 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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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