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321號
CCEV,108,潮簡,321,2020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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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正洋即六堆願景工作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竹田鄉公所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 萬6,
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3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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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