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598號
CCEV,106,潮簡,598,2020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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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98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瑞 
被   告 陳則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 民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 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8 年10月 16日以108 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後,上訴人即本件被 告提起上訴,業於108 年11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駁回上訴確定,有網路版民事判決、裁定在卷足憑。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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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