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土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58號
SDEV,109,沙簡,58,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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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8號
原   告 張志明 

被   告 芯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上列當事人間竊佔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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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芯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