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心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1,20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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