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83號
CDEV,109,橋補,83,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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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心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1,20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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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