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6號
原 告 葉瓊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依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