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訴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謝天喜
謝天明
李謝金盆
陳謝烏緞
謝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被繼承人陳萬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謝萬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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