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救字,108年度,48號
CDEV,108,橋救,48,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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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王明琪 

代 理 人 許照生律師
相 對 人 陳羿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 制,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 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羿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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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