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張志騰
陳莉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王錦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萬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而反訴之上訴利益
為586 萬9,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8,669 元,共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 萬6,934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