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詔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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