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543號
TYEV,108,桃簡,1543,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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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謝志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現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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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