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310號
TYEV,108,桃簡,1310,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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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王旭鋒 



被   告 陳泳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已遷移戶籍,有卷附之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致送達不合法,應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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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