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165號
TYEV,108,桃簡,1165,2020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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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靈立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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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