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維晨、張雨語及蔡吳秀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亦即其上訴之範圍及請求第二審法院如
何判決,尚有不明。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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