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500號
TYEV,107,桃簡,1500,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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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維晨張雨語蔡吳秀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亦即其上訴之範圍及請求第二審法院如
何判決,尚有不明。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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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