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9年度,38號
SYEV,109,營簡,38,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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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吳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將 補費裁定送達原告,命原告於109年2月20日前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520元,有109年度營簡字第38號裁定附卷可憑 ,而截至109年2月24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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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