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9年度,36號
SYEV,109,營簡,36,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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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陳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必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前,補正應受判決事項、具體理由及是否確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亦有明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
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08年10月13日提出民事異議之訴狀,其訴 之聲明為「貴院107年度司執實字第39437號兩造間拆屋還地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暫停,懇請鈞院准於第三 人與被告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訴確定判決後再一併執。」 其訴之聲明僅表明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經本院書記官電 詢原告之代理人王中攸表示「10月13日狀紙指示要聲請停止 執行,再與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後再回電。 」足見原告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尚有疑問,且訴狀中並 無應受判決事項及具體理由,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是依前開 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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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