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374號
PCEV,109,板簡,374,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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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74號
原   告 王源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宇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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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