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91號
PCEV,109,板小,49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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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南北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國章 
訴訟代理人 洪品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曜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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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