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南北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國章
訴訟代理人 洪品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曜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