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187號
PCEV,108,板簡,318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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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7號
原   告 陳淑瑜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曉婷律師
被   告 徐進財 
      林金蘭 
      徐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
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提出足以證明「蘇香係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情形下,代理原
告簽立系爭租賃契約之證據」(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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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