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7號
原 告 陳淑瑜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曉婷律師
被 告 徐進財
林金蘭
徐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
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提出足以證明「蘇香係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情形下,代理原
告簽立系爭租賃契約之證據」(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