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
原 告 林沁勳
被 告 潘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詢答表一份在卷可查,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