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67號
原 告 朱英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峯島(釋達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雪娥(釋道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