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2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住同上
居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0,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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