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5592號
PCEV,108,板小,559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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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5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吳信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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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