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518號
PCEV,108,板小,3518,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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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51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0,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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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