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51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0,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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