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240號
PCEV,108,板小,3240,2020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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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靜怡即尚正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智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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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