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674號
PCEV,108,板小,2674,202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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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姜孟妤 
被   告 柯祖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伍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項,有如本件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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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